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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原创 大洋洋2023/12/13 17:50:36 发布 来源: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163 阅读 0 评论 7 点赞

新县辖区各经营者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市场价格行为,优化消费环境,营造和谐有序市场氛围,现就规范价格行为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依法诚信经营。全县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保持生活必需用品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全县各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货签对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哄抬物价。不得随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禽、鸡蛋、牛奶等生活必需品的销售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严禁操纵物价。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禁虚假宣传。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相关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仍然不整改的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从快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及各相关经营者对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严格保护举报人信息,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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