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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严厉查办一批民生领域案件!

原创 大洋洋2023/12/19 13:53:56 发布 来源:信阳市场监管 作者: 171 阅读 0 评论 5 点赞

今年以来,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降糖降压降脂等物质、假冒伪劣化肥、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不合格成品油和加油站计量作弊、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营造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食品店销售变质牛奶案

2023年9月21日,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从XX食品店购买的原装进口牛奶变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举报属实,浉河区XX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货值金额55元,违法所得5元。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元;2、并处罚款20000元。

食用过期奶制品会对身体造成很大危害,容易引发消化系统疾病,常见的病症包括急性肠胃炎、细菌性痢疾、幽门螺旋杆菌感染等。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火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3年10月20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息县某火锅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11月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改正。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2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所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均需办理健康证后方可持证上岗。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食品监管力度,严守食品安全底线,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筑牢食品安全“防火墙”。

案例三: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7月24日,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山县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云边”牌十二年陈酿白云边酒49箱零4瓶、“白云边”牌42度十五年陈酿白云边酒9箱零9瓶、贵州茅台酒2箱,罚款72717元。

2023年4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罗山县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涉嫌侵犯“白云边”、“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经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辨认,上述白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上述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为7271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罗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白酒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容任何人动“歪心思”。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商城县某香瓜籽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0日,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县某超市的香味葵花籽(烘烤类)进行抽检,后经河南广电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食品于2022年11月30日从商城县某香瓜籽厂购进,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30日到商城县金刚台镇某香瓜籽厂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上述某香味葵花籽(烘烤类)的原料“葵花籽”系当事人于2022年11月上旬在内蒙古五原县购进的,由于储存不善,导致过氧化值超标。2022年11月30日当事人共生产某香味葵花籽(烘烤类)50袋,每袋5kg,售价16元/kg。当事人将该批次某香味葵花籽(烘烤类)销售至商城县、新县两地的超市,其中销售给新县某副食超市2袋。截至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将该批次某香味葵花籽(烘烤类)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故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13400元,合并执行罚没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确保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局将不断加强监督,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内部管理能力。

案例五: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标准成品油案

2023年6月30日,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中东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息县某加油站销售的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VIB)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是:上述样品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不符合GB18351-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加油站于2023年6月29日从山东东明石化公司处购进上述批次92号、95号车用乙醇汽油,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1820元。获利1057.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5342.5元,没收违法所得1057.5元。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油燃烧中产生的尾气中含多种废气,会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油品质量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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